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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7-04-13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网贷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厦门市金融办公室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三)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五)申请机构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及其他办公设施等;

(六)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七)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八)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九)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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